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帮助他们利完励他们勤奋学习,刻苦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整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科(含高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确保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的日常工作,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协助、监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评定;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等级评议工作。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
1.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学生处根据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总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二级学院评定名额;
2.凡符合我校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班级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讨论同意推荐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报;
3.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各二级学院的名额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认真评审,杜绝弄虚作假;
4.各二级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后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当年我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推荐名单,公示时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5.校长办公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审定本学年我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推荐名单;
6.学生处将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的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推荐名单报市教委审批。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条 在市教委审批后,按上级文件精神按月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校发放国家助学金后,应及时告知学生进行查询,如有疑问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评定后(本学年内)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可由高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1.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学校处分;
2.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等。
第十四条 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资助,直至停止拨付资助资金,由二级学院自行承担尚未支付的国家助学金部分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5.对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二级学院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