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在本科生中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本科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主修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的专业课程,并达到相应的学分及绩点要求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辅修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教育资源情况设置。原则上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均可面向其他专业的学生开设。
凡拟设置辅修专业的学院需制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布,相关二级学院严格执行。
第五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设置原则上应包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和学位论文,不应设置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辅修专业要求修读的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含学位论文8学分)。
第三章 教学管理与组织
第六条 辅修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教务处负责审核辅修专业开设资格,教学质量监控籍管理等。
2.务二级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开设申请、人才培养方案制生宣传、教学组织、教学档案建设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公布拟开设的辅修专业简介和培养方案根据意愿报名(学生从大一第二学期即具备报名资格)
第八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安排教学,组织学生选课和缴未按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必须在开课前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辅修专业每学期按计划开课,为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采取单独开班方式进行教学,不允许跟班修读,原则上利用周末、晚上或节假日等时段上课。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教学活动应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生若需终止修读辅修专业,须到相关专业开设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收费、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按实际选课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政策执行。经费按照学生缴费总额的70%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划拨。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的课时津贴及相关费用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支付。
第五章 结业与授业
第十五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前提下,修满了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方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主修专业毕业当年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而未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者,此后不再安排辅修课程的学习、重修和考试,也不允许再次申请辅修学上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由学校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读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部分课程并取得25及以上学分,但又未修满全部学分者,如个人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向其颁发辅修专业课程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若未能取得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其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及取得的学分,作为主修专业相应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进行认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三峡学院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三峡学院教(2015]4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