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结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学生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课程、环节考试时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和省级以上统一考试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公平公正、合法适当。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进人考场后,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所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在非指定座位就座考试。
考试期间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期间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物。
未经允许,自带草稿纸、添卷纸进入考场并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规定携带证件,不接受监考人员动阻,坚持人场参加考试。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拆开试卷。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客题,且不听制止的。
第七条 有下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与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或让他人偷看试卷、交头接耳或互递暗号。
2.在考场上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且不上交进行保管,但未构成作弊事实。
4.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题有关的文字。
5.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丢失或擅自将试卷、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第八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考试答案信息的专门作弊设备或工具进入考场,但未构成作弊事实。
2.利用假证件参加考试,但经鉴定不属于代考。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4.利用所携带物品进行作弊。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传送纸条、互换试卷(卷、草稿纸)、互对答案。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8.阅卷教师在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经进一步调查确认为作弊导致雷同。
9.要求他人代考的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但正式开考前未构成事实。
第九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且正式开考后已事实。
2.组织集体作弊。
3.使用具备通信功能的专用作弊工具或设备通过收发信号作弊以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通过网络联络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学生主观故意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第十条 凡拒不承认错误、拒写检查材料、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凡受处分的,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 凡缺考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重庆三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列出的其他考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三峡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三峡学院教[2005]265号)同时废止。